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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之例假日不予扣薪。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405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規定(本府109年3月26日府人給一字第1090516774號函諒達),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