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94401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通報責任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
三、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96428號函業已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係陳學務主管及校長核閱,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報之准駁,再予敘明。
四、爰學校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請學校應讓教職員工知悉通報流程及相關規定,避免有延遲通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