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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釋校園性別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校長之通報權責義務相關疑義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釋校園性別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校長之通報權責義務相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94401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之通報規定,通報責任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殆無疑義。

三、教育部103年7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96428號函業已陳明提醒學校權責人員於完成通報作業後,係陳學務主管及校長核閱,而非陳請學校主管人員對該事件通報之准駁,再予敘明。

四、爰學校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法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請學校應讓教職員工知悉通報流程及相關規定,避免有延遲通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