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得請領2個月生育給付。」
二、次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略以:「一、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應申請生育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三、綜上,符合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者,服務機關(學校)應逕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申領生育給付,不得核發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所屬公教人員如有生育情形,應查明申請人究應申請生育給付或生育補助,以避免發生核發錯誤之情事。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將「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政策與業務/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專區,請自行下載參閱。